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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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開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開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開明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開明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號(編號1至5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105年度嘉簡字第1369號、106年度嘉簡字第2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6部分所處之有期徒刑,並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裁定、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沒收部分,不在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7庭法官許進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2月27日│105年03月02日│105年0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31號等│字第331號等│字第331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9月08日│105年09月08日│105年09月0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0月07日│105年10月07日│105年10月0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3月25日│105年04月15日│105年0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31號等│字第331號等│字第1050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105年度嘉簡字第136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9月08日│105年09月08日│105年09月2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105年度嘉簡字第1263│105年度嘉簡字第1369││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0月07日│105年10月07日│105年10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罪名│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692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1月24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2號││││判決││││││├────┼──────────┼──────────┼──────────┤││判決│106年02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