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上訴人 陳俊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明亮 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