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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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張瑛宗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