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七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一五七號),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維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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