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癸字第三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四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前即八十九年三月間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二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經本院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甲○○於緩刑期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確定在案,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吳坤芳法官孫淑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月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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