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六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賭博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九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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