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麗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廸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