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08號
原告 陳智霖
被告上河圖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進城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並應檢附起訴狀繕本2件俾送達被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