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08號

原告 陳智霖

被告上河圖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進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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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並應檢附起訴狀繕本2件俾送達被告),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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