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704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按聲請調解,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林坤迪 將於民國105年2月1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雖書狀有敘明爭議情形,惟未具體表明調解標的及其實體上之法律條文依據,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