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0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069號
原   告  洪依瑄
被   告  李容綸
       陳立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容綸、陳立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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