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張翰霖右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張翰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正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盧建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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