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康星路 選任辯護人 簡旭成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星路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叄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康星路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3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殺人未遂罪,業經本院審理終結,認其確有殺人未遂等犯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良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係基本人性,故重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前因妨害公務罪,經法院判處拘役15日確定,因逃匿被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本院認尚無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從而,本院於依法對被告進行延押訊問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應自104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