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65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701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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