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劉清池 送達代收人 張繼政 被告 李志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16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關於被告李志瑋部分之訴暨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任何書狀。
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3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被告李志瑋被訴傷害之案件,既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16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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