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嘉簡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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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嘉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嘉義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主文欄內關於「偽造署押」,應更正為「行使偽造私文書」。
理由
一、按本案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均係敘述被告所犯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主文雖有誤寫之情形,爰予裁定更正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