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士簡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文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11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唐文昌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有公共危險前科之素行、因一時貪念而侵占他
人遺失物之犯罪動機與目的、侵占行動電話之期間非長及坦
認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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