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36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宏進
被 告 江明証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36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1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
詢單、動用/繳款記錄查詢單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
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借款為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