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43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升石 債務人 許文覺
李立聖
一、債務人許文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七‧0八九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許文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立聖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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