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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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懷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67號、110年度執字第1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函詢未回覆)等情,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共2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犯罪日期①106年12月12日②107年1月28日①108年7月8日(共2次)②108年7月16日(共2次)108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77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11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21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47號108年度訴字第190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3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1日109年4月9日109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侵上訴字第147號108年度訴字第1908號109年度金訴字第21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30日109年5月12日109年9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25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32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347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臺中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456號)
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取財加重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7日108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1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8日110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94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6月28日110年9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004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2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