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債權人 廖國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阮氏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雖提出營業用店面頂讓合約及LINE通訊對話紀錄影本等文件,惟上開營業用店面頂讓合約並無兩造之簽名,LINE通訊對話紀錄亦無法辨識兩造各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請求依據之釋明文件等,嗣聲請人於106年11月14日所提民事陳報狀,僅再次說明上開LINE的內容,並未提出證明之文件,實難認聲請人已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故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