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137號
債 權 人 楊沛穎 住新竹縣○○鎮○○街00號
債 務 人 伍梓龍 住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203巷2弄7之2
號
現於法務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伍梓龍對第三人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臺東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