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186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因不知相對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故聲請函查相對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相對人之保險契約,經本院函查後,相對人均無財產可供執行。嗣後聲請人聲請追加執行相對人所有坐落於彰化縣線西鄉之不動產,因該財產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