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7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75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承啟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優仕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經查債務人已於113年1月10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無薪資債權可供執行,另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郵政資料,屬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桃園市,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及戶籍資料附卷可參。本院既無執行標的,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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