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59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江富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江富塏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宜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