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5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5644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盧元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 陳明 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換發債權憑證,是本件並無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係設籍於福建省金門縣,應推定其戶籍址為其住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池東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