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46號原告 楊木蘭 上開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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