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46號原告 楊木蘭 原告與被告 楊文卿 等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