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574號
原 告 蕭佳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蔡詠晴 律師
被 告 博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余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九十
四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潘維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574號
原 告 蕭佳明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蔡詠晴 律師
被 告 博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余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六日上午九十
四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7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