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30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原告與訴外人 張秀雲 之繼承人即被告 林國平 、 林家妃 、林怡
君、 林志峰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核發
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19849號准許在案,
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1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
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