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43號
原 告 高國勝
被 告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訴訟代理人 陳敏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記載,應更正如下:
一、主文第四項:「訴訟費用30萬3,970元由被告負擔24萬3,
424元,其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
15萬3,970元由被告負擔11萬5,478元(即4分之3,元以
下四捨五入),其餘由原告負擔」。
二、事實及理由第六段:「經核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30萬
3,970元(即裁判費3,970元及鑑定費用30萬元),按兩造
勝敗比例,應由被告負擔24萬3,424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核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15萬
3,970元(即裁判費3,970元及鑑定費用15萬元),按兩造
勝敗比例,應由被告負擔11萬5,478元(即4分之3,元以
下四捨五入),其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鑑定費用為15萬元,因原告重複陳報收據,致本院誤
算為30萬元,故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據原告之聲請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