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李雅玲
相 對 人 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相 對 人 何淑貞 即海灣森林民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有財產署及何淑貞即海灣森林民宿間損害
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6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