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17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范珮婷
被 告 徐偉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