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蔡振豐
被   告  郭金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
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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