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52號上訴人丙○○原名: 蔡濸 .被上訴人穎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452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6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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