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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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7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政府因98年訴字第157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24萬8132元(計算式:129.53平方公尺×6萬3600元+1萬24元=824萬8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萬4012元,反訴部分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700元,合計上訴人應繳新台幣13萬8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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