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嫌重大,被告雖然否認對乙○○殺人未遂及對甲○○傷害之部分,然本案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各項證據為憑,被告所犯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9月23日裁定實施羈押,嗣又裁定自98年12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且本院於99年2月11日經訊問被告,除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上開羈押事由外,再被告於本件涉犯二條殺人未遂罪及一條傷害罪,其罪責顯然重大,其有藏匿逃亡之虞,即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9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再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除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外,且其之上開羈押事由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
99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詠惠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