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57號上訴人正合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F○○被上訴人午○○
黃○○未○○壬○○H○○巳○○D○○申○○丁○○G○○乙○○寅○○戌○○丑○○E○○B○○卯○○己○○辰○○C○○原名:蔡曜.甲○○庚○○癸○○I○○子○○宇○○A○○亥○○原名:陳文.戊○○玄○○宙○○原名:黃意.酉○○地○○丙○○天○○辛○○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訴字第165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