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何立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頁倒數第九行及第十行「臺北市○○區○○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三小段六六四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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