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80號聲請人邵彥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遠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80號聲請人邵彥榮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遠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