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榮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榮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榮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年、8月,均經確定,嗣又經同法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0年
1月,於民國98年1月21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3年
7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裕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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