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47號上訴人榮重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建字第14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貳萬零伍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捌佰參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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