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三三號),經本院新竹簡易庭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 黃惠琴 )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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