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9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9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英科
許錫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504號),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許英科、許錫榮因互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二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互相撤回告訴,各有撤回告訴狀在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呂怜勳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3年度偵字第7504號被告許英科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許龍升 律師被告許錫榮男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錫榮與許英科係兄弟,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家庭成員,於民國103年1月31日上午,在高雄市○○區○○街000號其等父母住處,雙方因96年間之傷害案件發生爭執,並互約至高雄市三民區市○○路000號○○國小打架。
到達該處後,許錫榮及許英科皆基於傷害之犯意而毆打對方,許錫榮受有上唇及下唇撕裂傷、下腹部挫傷、左手前臂及右手無名指擦傷等傷害;許英科受有上下唇右側挫傷瘀血血腫、右上臂7*0.5公分抓傷、左食指挫傷瘀血紅腫等傷害。
二、案經許錫榮及許英科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許錫榮之供述│坦承至○○國小,惟否認有││││傷害之事實,辯稱:伊有警││││示防衛性出拳但沒有打中等││││語。│├──┼───────────┼────────────┤│二、│被告許英科之自白│於上前揭時、地,與許錫榮││││互毆之事實│├──┼───────────┼────────────┤│三、│○○國小監視錄影光碟│佐證2人互毆之事實│││││├──┼───────────┼────────────┤│四、│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被告2人各受有上揭傷害之│││、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事實│││診斷書各1紙││└──┴───────────┴────────────┘
二、核被告許錫榮及許英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檢察官鄭博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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