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浩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浩銘被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強制部分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巫浩銘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被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強制部分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其被訴公然侮辱及毀損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吳怡嫺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