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淑娟
洪福祥 洪福海 洪福仁 洪筱萱 上列四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李淑娟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筱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