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智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正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73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正仁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之;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法官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購入侵害商標權之多項商品後陳列、販賣,顯然未當,惟考量被告犯罪所得不多,情節尚非嚴重,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業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雖未與告訴人路易威登公司(下稱LV)達成和解,惟被告所陳列販賣之侵害LV商標權之商品僅有1件,情節輕微,難遽認其有犯後態度不佳之情形。參以被告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另參酌其動機、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思慮欠周,致罹刑章,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和解獲得原諒,堪信經此偵審過程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沒收:㈠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稱本案約獲利新臺幣4000元,並主動
提交警方查扣,為其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㈡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所示之錢包、鑰匙
圈等物共計1127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偉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7303號被告楊正仁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巷00號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正仁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HELLOKITTY、雙子星-Littl
eTwinStars、蛋黃哥-gudetama、美樂蒂-MYMELODY)、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克斯公司,角落小夥伴-Sumikkogurashi、拉拉熊-Rilakkuma)、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公司,Nike)、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四章公司,Supreme)、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下稱斐樂公司,FILA)、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LOUISVUITTON、LV)、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ADIDAS)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註冊/審定號如附表一所示),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包包、提袋(包含鑰匙圈、錢包、包裝盒、吊飾)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該等商標權之仿冒商品,詎其竟於民國108年6月間某日某時,在其所經營址在彰化縣○○市○○路0段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0-70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二所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即使用相同或近似如附表一所示真品之仿冒商標商品1,300件,並基於販賣仿冒商品之犯意,自109年2月中旬某日某時起到109年4月15日15時38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置放在上址選物販賣機店內之選物販賣機內,陳列並供不特定顧客選購,藉資牟利,侵害上開商標權人商標權,楊正仁因此順利讓客人夾走100件,從客人投幣金額得款約4,000元。
(二)嗣於109年4月15日15時38分許及16時5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分別在其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居所處及上址店內執行搜索,並扣得尚未賣出、在選物眅賣機內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易威登公司、阿迪達斯公司等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正仁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被告並於偵訊中坦承:扣案仿冒品非向經銷商所購買且價格又較市價便宜,伊擺放時有懷疑是盜版品等語,復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搜字第29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查獲照片8張、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及各商標權人:(一)三麗鷗公司刑事陳報狀、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4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二)委任狀、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及Rilakkuma拉拉熊侵權市值表、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及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申請延展註冊核准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文字及圖形近似檢索查詢結果明細1紙;(三)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函、查獲楊正仁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產品鑑定書2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明細2紙;(四)冠群國際商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第四章公司委任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紙;(五)斐樂公司函、檢視報告書、鑑定能力聲明書、聲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紙;(六)路易威登公司刑事告訴狀、刑事委任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紙、鑑定報告書(含委任授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明細5紙);(七)阿迪達斯公司刑事告訴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紙、鑑定報告書、刑事委任狀等資料。且有附表二所示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等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可認定,請依法論料。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楊正仁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中意圖販賣而陳列、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其高度之販賣行為所吸收,不另予論罪;又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期間係自109年2月中旬某日起至109年年4月15日為警查獲日為止,均係於上開店內,接續陳列、賣出,顯係出於一個犯意決定,在客觀上為延續實行之行為,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
三、各商標權人表示之意見:編號商標權人是否和解或表示之意見1三麗鷗公司不提告訴,請逕依法處理。(卷P.71)2森克斯公司未表示意見。3耐克公司不提起刑、民事訴訟,請於提起公訴時,從重量刑。(卷P.143)4第四章公司未表示意見。5斐樂公司不提告訴,請提起公訴。(卷P.169)6路易威登公司依法提起告訴,有和解意願。(卷P.176)7阿迪達斯公司依法提起告訴,並請依法提起公訴,有和解協商意願。(卷P.227)
四、爰請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然被告本件透過網路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又衡以被告係自109年2月中旬某日至109年4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透過公開以選物販賣機方式公開陳列、販賣大量仿冒商標商品,並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種類、數量甚多,並有4000元之獲利,所為實不可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再參以被告曾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案之素行(參見卷附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兼衡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選物販賣機臺主;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及依罪刑相當原則,請量處適當刑罰。
五、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為被告販售之仿冒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因此售得4,000元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為本案之犯罪所得,且上開犯罪所得並無證據顯示已發還告訴人或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者,並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檢察官廖偉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俐妘附表一編號商標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種類專用期限商標權人1.0000000018各種包包、提袋119/10/31三麗鷗公司2.000000003各種盥洗用劑、化妝品6各種五金、金屬器具8各種手工用具及器具9各種量測器具、儀器、電子裝置、救生裝置、手機護套10各種醫療器材12各種交通器械14各種首飾、飾品16各種紙類文具17各種絕緣隔熱製品18各種包包、提袋19各種建築材料20各種家具21各種家庭或廚房用具、容器25各種衣著、靴鞋、帽子26各種花邊、刺繡品、飾品27各種地毯、踏墊28各種玩具、運動用品29各種食物30各種飲料、調味品119/06/15三麗鷗公司3.000000003各種盥洗用劑、化妝品8各種手工用具及器具9各種量測器具、儀器、電子裝置、救生裝置、手機護套14各種首飾、飾品16各種紙類文具18各種包包、提袋20各種家具21各種家庭或廚房用具、容器24各種紡織品及其替代品25各種衣著、靴鞋、帽子26各種花邊、刺繡品、飾品27各種地毯、踏墊28各種玩具、運動用品29各種食物30各種飲料、調味品32各種啤酒、飲料、果汁35各種廣告、企業管理、經營41各種娛樂、運動、文化活動43各種園藝、美容、醫療服務114/09/30三麗鷗公司4.0000000014各種首飾、飾品109/11/30三麗鷗公司5.000000003各種盥洗用劑、化妝品6各種五金、金屬器具7各種機器、工具機、電動工具8各種手工用具及器具9各種量測器具、儀器、電子裝置、救生裝置、手機護套10各種醫療器材12各種交通器械14各種首飾、飾品16各種紙類文具17各種絕緣隔熱製品18各種包包、提袋19各種建築材料20各種家具21各種家庭或廚房用具、容器24各種紡織品及其替代品26各種花邊、刺繡品、飾品27各種地毯、踏墊28各種玩具、運動用品29各種食物30各種飲料、調味品119/06/15三麗鷗公司6.0000000020各種家具116/02/28森克斯公司7.0000000018各種包包、提袋115/05/31森克斯公司8.0000000020各種家具111/01/15森克斯公司9.000000009各種量測器具、光學、電子裝置、手機護套113/09/15耐克公司10.000000009各種量測器具、光學、電子裝置、手機護套113/09/15耐克公司11.000000009手機外殼18各種包包、提袋112/07/31第四章公司12.0000000050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夾、背包、背袋119/04/30斐樂公司13.0000000014各種首飾、飾品116/09/15路易威登公司14.0000000014各種首飾、飾品116/09/15路易威登公司15.000000009眼鏡、太陽眼鏡、眼鏡盒14各種首飾、飾品18各種包包、提袋25各種衣著、靴鞋、帽子114/11/15路易威登公司16.000000009眼鏡、太陽眼鏡、眼鏡盒14各種首飾、飾品18各種包包、提袋25各種衣著、靴鞋、帽子114/05/15路易威登公司17.000000009各種眼鏡、光學、電子裝置、手機配件14各種首飾、飾品16各種紙類文具18各種包包、提袋24各種紡織品25各種衣著、靴鞋、帽子34雪茄盒、皮革製菸盒、人造皮革製菸盒111/11/30路易威登公司18.000000003各種盥洗用劑、化妝品4各種工業用油及油脂、蠟、潤滑劑、燃料6各種五金、金屬器具8各種手工用具及器具9各種救生、光學、電子裝置、手機配件、眼鏡配件12各種交通器械14各種首飾、飾品16各種紙類文具20各種家具21各種家庭或廚房用具、容器26各種花邊、刺繡品、飾品27車用腳踏墊34各種菸草、菸具、火柴112/02/15路易威登公司19.000000003各種盥洗用劑、化妝品4各種工業用油及油脂、蠟、潤滑劑、燃料6各種五金、金屬器具8各種手工用具及器具9各種救生、光學、電子裝置、手機配件、眼鏡配件12各種交通器械14各種首飾、飾品16化粧用紋身貼紙19拼花地板、地磚、瓷磚、非金屬製磚、建築用馬賽克磚20各種家具21各種家庭或廚房用具、容器26各種花邊、刺繡品、飾品27各種地毯、踏墊、壁紙、車用腳踏墊28各種玩具、運動用品34各種菸草、菸具、火柴112/06/30路易威登公司20.0000000018各種包包、提袋25各種衣著、靴鞋、帽子28各種運動用品117/01/31阿迪達斯公司21.00000000389各種旅行袋、旅行包、手提包、背包、運動用具袋111/10/31阿迪達斯公司附表二(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品名數量真品單價真品總價備註1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鑰匙圈136件25034,000不告2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錢包72件40028,800不告3仿冒雙子星商標圖樣之錢包104件40041,600不告4仿冒蛋黃哥商標圖樣之錢包72件40028,800不告5仿冒美樂蒂商標圖樣之錢包60件40024,000不告6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錢包98件38037,240不告7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圖樣之鑰匙圈45件32514,625不告8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錢包62件38023,560不告9仿冒拉拉熊商標圖樣之鑰匙圈5件3501,750不告10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鑰匙圈114件29033,060不告11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包裝盒57件無無不告12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錢包29件35010,150不告13仿冒Supreme商標圖樣之錢包232件無無不告14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鑰匙圈6件5803,480不告15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包裝盒3件無無不告16仿冒FILA商標圖樣之錢包20件3907,800不告17仿冒LV商標圖樣之吊飾1件無無告訴18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錢包11件3904,290告訴共計112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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