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智盛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智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675號審理,於103年2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於103年3月11日判決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綜上論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附表:受刑人林智盛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7日凌晨2│102年10月7日下午某│││時26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年度毒偵││機關年度案號│第26316號│字第6803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858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7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0日│103年2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858號│102年度審訴字第675號││決├─────┼──────────┼──────────┤││確定日期│103年1月14日│10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