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6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620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蔣文邦 債務人 林文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請求「按期加計違約金300元」部分,因「按期」係何所指?且依狀附契約書影本內容,本件債權人得否請求上開違約金等節,均有疑義,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確認違約金之金額、計算方式及其依據。』,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該部分請求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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