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竹小字第22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呂有用 訴訟代理人 陳薏淳 被告 李曼琳
劉彥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
┌─────┬─────────┬────┬──────────┐│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民國)││(民國)│├─────┼─────────┼────┼──────────┤│15,487元│自106年4月7日起至1│1.15%│自106年5月8日起至清│││06年11月2日止││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依前開利率10│││自106年11月3日起至│2.15%│%;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清償日止││,依前開利率20%計算│││││。│└─────┴─────────┴────┴──────────┘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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