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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